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繳納以及出資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 〖評析〗 出資義務是股東最基本、最重要的義務之一,F(xiàn)公司法實行的是分期繳納的法定資本制,股東可以分期繳付其認繳的出資,根據本條規(guī)定,股東負有的是按章程中規(guī)定的期限和數(shù)額足額繳納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的出資義務。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依第25條的規(guī)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各自認繳的出資額以及出資時間,并依第26條的規(guī)定足額繳納了首次出資額以后,應當根據章程中的規(guī)定按期足額繳納剩余的出資。只有按期足額繳納完認繳的全部出資后,股東的出資義務才算履行完畢。 不同財產決定履行出資義務的方式是不同的,出資形式的特點與出資交付: 貨幣出資的履行方式最為簡單,只需貨幣的實際交付即可。本條規(guī)定,股東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非貨幣出資的履行方式則較為復雜,其中不僅需要實物或無形財產的實際交付,更需要相應的權屬變更。 實物的出資是股東將實物所有權轉移給公司,應遵循物權變動的法律原則。動產物權的轉移一般以交付為要件,而不動產物權的轉移則一般以登記為要件。 在非貨幣出資中,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都是一種財產權利,被歸為無體財產。這種財產不可能像有體物一樣進行物理形態(tài)的移轉,其交付轉讓與物的交付轉讓具有完全不同的特點。完整有效的權利交付應包括權屬變更和權能移轉兩方面的內容。各種權利都有各自的權屬證明形式,要實現(xiàn)權利的轉移,首先要根據各種權利特定的權屬證明形式進行相應的變更。同時,權能的移轉是權利交付另一重要的方面,權能移轉是指權利人享有的各種權利實際地轉由受讓人行使。權屬的變更是法律上的權利交付,權能的移轉是事實上的權利交付,兩者共同構成權利移轉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 另外,依第27條規(guī)定以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也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第2款進一步規(guī)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違約責任,即股東如果不按照本條第1款的規(guī)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就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其它發(fā)起人承擔違約責任。出資違約責任是出資責任的一種,是違反出資義務的法律后果。股東必須依法履行出資義務,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在公司成立之前,數(shù)合同法上的違約行為,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可以采取違約救濟手段,就其自身遭受的損失向未繳納出資的股東請求賠償,是違約賠償之訴。而且,未足額繳納出資的發(fā)起人在承擔了出資違約責任以后,仍然繼續(xù)承擔著足額繳納出資的義務。 以上是上海公司注冊平臺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