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方法”和“一般計稅方法”是增值稅計算繳納的兩種核心方式,它們在稅率、進項抵扣、適用范圍、計算方法等方面有顯著區(qū)別:

以下是對兩者主要區(qū)別的總結:
對比維度 |
簡易計稅方法 |
一般計稅方法 |
計稅原理 |
簡易征收,不考慮進項抵扣 |
標準抵扣制 |
稅率/征收率 |
較低的征收率(3%、5%等) |
標準稅率(13%、9%、6%等) |
進項稅額抵扣 |
不可抵扣進項稅額 |
可以抵扣符合條件的進項稅額 |
適用范圍 |
政策明確規(guī)定的特定應稅行為 |
除適用簡易計稅外的所有應稅行為 |
計算公式 |
銷售額 × 征收率 |
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
發(fā)票開具 |
可開專票或普票(專票購買方不可抵扣) |
可開專票或普票(專票購買方可抵扣) |
申報復雜性 |
相對簡單 |
較復雜(需詳細申報銷項和進項) |
詳細解釋
計稅原理與稅率/征收率:
- 簡易計稅方法:
- 本質是一種簡易征收方式,計算簡單。
- 使用征收率,通常較低。最常見的是 3% 的征收率(例如銷售自產貨物、特定建筑服務、物業(yè)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費等),也有 5% 的征收率(例如銷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勞務派遣服務差額征稅等)。
- 關鍵點:征收率不等于稅率。
- 一般計稅方法:
- 是增值稅的標準計算方法,遵循“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的抵扣原理。
- 使用法定稅率,如13%(一般貨物、勞務)、9%(交通運輸、農產品、不動產等)、6%(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金融保險等)以及0%(出口等)。
進項稅額抵扣:
- 簡易計稅方法:
- 最核心的區(qū)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特定項目,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一律不得抵扣。
- 即使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合規(guī)抵扣憑證,也不能用于抵扣該項目應繳納的增值稅。
- 相應的成本費用需要含稅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
- 一般計稅方法:
- 核心特征:允許抵扣符合條件的進項稅額。
- 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即進項稅額),在取得合規(guī)抵扣憑證(如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fā)票/銷售發(fā)票、完稅憑證等)后,可以按規(guī)定抵扣當期或以后期間的銷項稅額。
適用范圍:
- 簡易計稅方法:
- 并非所有業(yè)務都可以選擇簡易計稅。
- 其適用有嚴格的政策規(guī)定,必須是財稅部門(主要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lián)合發(fā)布的文件,如財稅[2016]36號附件1、2及后續(xù)一系列補充文件)明確列舉的特定應稅行為。
- 常見適用簡易計稅的情形包括:
-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
-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yè)為開發(fā)動漫產品提供的特定服務。
- 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收派服務。
- 文化體育服務。
- 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
- 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
- 非企業(yè)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研發(fā)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鑒證咨詢服務,以及銷售技術、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 提供物業(yè)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差額按3%)。
- 建筑服務中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項目(2016年4月30日前開工)。
- 銷售自產/外購的特定貨物(如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生物制品、自來水等)。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符合特定條件)。
- 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差額按5%)。
- 不動產租賃(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5%)。
- 勞務派遣、安全保護服務(可選差額按5%)。
- 注意: 納稅人不能自行決定對某項業(yè)務采用簡易計稅,必須嚴格符合政策規(guī)定的條件。選擇后,對該項目36個月內不得變更。
- 一般計稅方法:
- 默認方法: 除上述政策明確規(guī)定可以選擇簡易計稅的特定項目外,一般納稅人發(fā)生的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原則上都應采用一般計稅方法。
- 即使企業(yè)有部分業(yè)務適用簡易計稅,其他業(yè)務仍需采用一般計稅。
計算方法:
- 簡易計稅方法:
- 應納稅額 = 銷售額 × 征收率
- 公式簡單直接,不需要計算銷項和減除進項。
- 一般計稅方法:
- 應納稅額 = 當期銷項稅額 - 當期進項稅額
- 銷項稅額 = 銷售額 × 適用稅率
- 需要準確核算當期的銷售額(計算銷項)和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發(fā)票開具:
- 簡易計稅方法:
- 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 重要區(qū)別: 即使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購買方(取得方)也不得憑該發(fā)票抵扣其進項稅額。 因為簡易計稅項目本身就不允許抵扣鏈條向下傳遞。
- 一般計稅方法:
- 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 如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購買方(如也是一般納稅人且用于應稅項目)可以按規(guī)定抵扣進項稅額。
核算與申報:
- 簡易計稅方法: 核算和申報相對簡單,因為不涉及進項抵扣。
- 一般計稅方法: 核算要求高,需要分別準確核算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申報表填寫也相對復雜(涉及銷項明細、進項抵扣明細等)。
總結關鍵差異點:
- 抵扣權: 簡易計稅不可抵扣進項稅;一般計稅可以抵扣進項稅。
- 適用稅率/征收率: 簡易計稅用低征收率(3%、5%);一般計稅用標準稅率(13%、9%、6%、0%)。
- 適用范圍: 簡易計稅只適用于政策明確規(guī)定的特定項目;一般計稅是默認且廣泛適用的方法。
- 計算復雜度: 簡易計稅簡單(銷售額×征收率);一般計稅相對復雜(銷項 - 進項)。
- 發(fā)票抵扣: 簡易計稅開的專票,購買方不可抵扣;一般計稅開的專票,購買方可抵扣。
選擇考慮因素:
企業(yè)(一般納稅人)對于特定符合條件項目是否選擇簡易計稅,需要綜合考慮:
- 該項目可取得的進項稅額多少(進項少,選簡易計稅可能更劃算)。
- 征收率與一般計稅稅率的差異。
- 下游客戶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需求(如果客戶強烈要求可抵扣的專票,選擇簡易計稅開出的專票無法滿足其需求,可能影響業(yè)務)。
- 自身財務核算能力(簡易計稅核算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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