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征收的稅種主要分為以下幾大類,這些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也是調節(jié)進出口貿易、保護國內產業(yè)和維護經濟安全的重要手段: 
關稅
- 定義: 對進出關境的貨物和物品征收的流轉稅。這是海關征收的最基本、最核心的稅種。
- 分類:
- 進口關稅: 對輸入關境的貨物和物品征收。這是最主要的關稅形式。
- 出口關稅: 對輸出關境的貨物和物品征收(我國目前僅對少數資源性、高耗能或需要調控的出口商品征收)。
- 征收方式: 通常包括從價稅(按貨物完稅價格的一定百分比征收)、從量稅(按貨物數量/重量/體積等單位征收)、復合稅(同時按從價和從量征收)、選擇稅(在從價和從量中選擇較高者征收)等。我國主要采用從價稅。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
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 定義: 海關在進口環(huán)節(jié)代國內稅務機關征收的增值稅。它是對進口貨物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征收的稅。
- 特點: 進口貨物進入國內市場后,其價值相當于在國內第一次銷售,因此需要在進口環(huán)節(jié)繳納增值稅。
- 稅率: 通常是13%或9%(根據貨物類別不同,如農產品、圖書等適用9%,大部分貨物適用13%)。該稅率與國內銷售環(huán)節(jié)的增值稅率保持一致。
- 計算公式: 增值稅額 = (完稅價格 + 實征關稅稅額 + 實征消費稅稅額) × 增值稅稅率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進口環(huán)節(jié)消費稅
- 定義: 海關在進口環(huán)節(jié)代國內稅務機關征收的消費稅。它是對特定的高檔消費品、非生活必需品、高能耗產品、不可再生資源類產品等征收的一種調節(jié)稅。
- 征收范圍: 僅限于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應稅消費品,主要包括:
- 煙(卷煙、雪茄煙、煙絲)
- 酒(白酒、黃酒、啤酒、其他酒)
- 高檔化妝品
- 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 鞭炮、焰火
- 成品油(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
- 摩托車
- 小汽車(乘用車、中輕型商用客車)
- 高爾夫球及球具
- 高檔手表
- 游艇
- 木制一次性筷子
- 實木地板
- 電池
- 涂料
- 征收方式: 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復合計稅。
- 計算公式:
- 從價:消費稅額 = (完稅價格 + 實征關稅稅額) / (1 - 消費稅稅率) × 消費稅稅率
- 從量:消費稅額 = 應稅消費品數量 × 單位稅額
- 復合:消費稅額 = 從價部分 + 從量部分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船舶噸稅
- 定義: 對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港口進入境內港口的船舶(簡稱“應稅船舶”)征收的一種稅。
- 征收依據: 船舶的凈噸位和使用期(執(zhí)照期限)。
- 目的: 用于航道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
特別關稅
- 定義: 在特定情況下,在正常關稅之外額外加征的關稅。旨在應對不公平貿易行為或履行國際義務。
- 主要類型:
- 反傾銷稅: 對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向我國傾銷,并對我國相關產業(yè)造成實質損害或威脅的進口商品征收。
- 反補貼稅: 對直接或間接接受出口國(地區(qū))政府給予的禁止性補貼(專向性補貼),并對我國相關產業(yè)造成實質損害或威脅的進口商品征收。
- 保障措施關稅: 當進口產品數量激增,并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yè)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時,作為臨時救濟措施征收。
- 報復性關稅: 針對其他國家對我國出口商品實施的歧視性關稅或待遇,我國依法采取的報復性征稅措施。
- 征收依據: 需要經過商務部等部門的調查和裁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征收。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等。
總結關鍵點:
- 必征稅種(對絕大多數進口貨物): 進口關稅 + 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 選擇性征稅(僅對特定商品): 進口環(huán)節(jié)消費稅(僅限應稅消費品)。
- 特定對象征稅: 船舶噸稅(僅限特定進境船舶)。
- 特定情形下加征: 特別關稅(如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等)。
- 出口征稅: 出口關稅(僅限少數商品)。
在實際通關過程中,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通常是CIF價格)是計算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共同基礎(消費稅計算還需考慮已征關稅額)。企業(yè)在進行進出口貿易時,必須準確了解所涉商品對應的稅種和稅率,以核算成本并依法申報納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