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大會議程是怎樣的? 1、召集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jiān)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xù)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時間地點 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fā)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3、臨時提案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于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并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決議的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4、表決與通過 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采用會議表決方式,但表決時要求: (1)要有代表已發(fā)行股份多數(shù)的股東出席會議,即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總數(shù)占已發(fā)行股份總數(shù)的一半以上; (2)要有出席會議的多數(shù)股東表決同意,即同意的表決權數(shù)占出席會議的表決權總數(shù)的一半以上;第三,股東表決的基礎是股票數(shù)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個股東一票。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shù)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以上是玖邀開業(yè)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公司股東大會議程是怎樣的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