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fā)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釋義】 本條是關于股東出資證明書的規(guī)定。 〖評析〗 出資證明書,是證明投資人已經(jīng)依法履行繳付出資義務,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法律文件,是股東對公司享有權利、承擔責任的重要依據(jù)。 成立日期,即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的簽發(fā)日期;注冊資本,股東實繳出資的總額;公司蓋章,只有公司蓋章后,出資證明書才產生法律效力。 以上是上海公司注冊平臺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