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異議申請主體: (一)在先權利人——商標權人及其他應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在先權利所有人;利害關系人——在先權利的被許可使用人、在先權利的合法繼受人或者在先權利人的控股股東,以及提交了模特、演員等就相關人身權出具的特別授權文件的經(jīng)紀人。 (二)任何人。 二、異議申請原因: (一)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 1.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該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guī)定,屬于侵犯其馳名商標權利的情形。 法律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2.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該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屬于惡意搶先注冊其商標的情形。 法律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五條 未經(jīng)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3.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該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屬于侵犯其地理標志的情形。 法律依據(jù):《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qū),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jīng)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xù)有效。 4.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該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屬于侵犯其在先商標權利的情形。 法律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jīng)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5.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該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侵犯其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如字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等)、或屬于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情形。 法律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二)任何人 1.任何人認為該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之情形。 法律依據(jù):《商標法》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guī)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2.任何人認為該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屬于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 法律依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授權的除外;(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7)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zhì)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的;(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jīng)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3.任何人認為該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屬于缺乏顯著性、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情形。 法律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 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zhì)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4.任何人認為該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屬于三維標志缺乏顯著性、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情形。 法律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zhì)產(chǎn)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zhì)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5.任何人認為該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屬于商標代理機構假借他人名義申請注冊商標的情形。 法律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 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