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侵權認定的標準 (一)有違法行為存在 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即發(fā)生了行為人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了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妨礙商標注冊人行使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違法行為的存在是侵權行為構成的前提條件。 (二)有損害事實發(fā)生 損害事實在商標侵權行為中是一個具有特殊性的條件。至于損害事實,可以是物質(zhì)損害,也可以是非物質(zhì)損害。物質(zhì)損害是造成商標注冊人在經(jīng)濟利益上的減少、消滅。非物質(zhì)損害是因侵犯商標專用權而致使權利人的商品信譽、企業(yè)形象被損毀、貶低。非物質(zhì)的損害是無形的,并且當時是無法計算的,但終歸導致權利人財產(chǎn)利益的減損。在實踐中,對物質(zhì)損害的認定應由被侵權人舉證,而對于非物質(zhì)損害的認定,舉證卻是非常難的,因此無需被侵權人舉證。只要有違法行為的存在,便認定為有非物質(zhì)損害,被侵權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損害事實不同,形成的因果關系也不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則違反行為與損害事實形成因果關系。例如某種假冒名牌的酒,質(zhì)量很差,消費者飲用后,會誤認為某種名牌酒的質(zhì)量下降了。這就是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如果損害事實的發(fā)生是因為其他原因所致,則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四)行為人的主觀過錯 取消了認定此行為侵權的主觀構成要件,確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無論侵權人主觀上故意或過失,都應承擔法律責任。 二、哪些行為侵犯注冊商標專有權 (一)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有: 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由于這類行為擾亂了市場經(jīng)濟秩序,侵犯了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后果嚴重,危害極大,因此應依法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四)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這種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對生產(chǎn)者、提供者產(chǎn)生誤認,對注冊商標有效地發(fā)揮其功能和商標注冊人的商品爭創(chuàng)名牌也造成了妨礙,因此,應認定為是一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五)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七)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的; (八)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九)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的。 (十)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 對于此種行為,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 (十一)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三、商標注冊申請人 (一)商標注冊的申請人 《商標法》第4條規(guī)定: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二)商標注冊申請的代理 我國國內(nèi)商標注冊,實行商標代理與當事人直接辦理的雙軌制,當事人可自愿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也可自己直接辦理。外國人申請商標注冊,可在中國委托有條件的從事涉外代理業(yè)務的中國商標代理組織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