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的合并與分立概念 公司的合并,至少有兩個公司才能達成。公司有種類的差別,于是在公司法上就產生了對合并的公司,在種類上是否加以限制的問題,對此在立法和學說上有兩種態(tài)度; 1、公司種類非限制主義。即不僅同種類公司,如有限責任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可以合并;不同種類公司,如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間也可以合并。 2、公司種類限制主義。多數國家立法采取此態(tài)度,具體有兩種不同做法; 其一,限制合并前公司的種類,即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同類之間相互合并; 其二,限制合并后公司的種類,即各種公司都可以相互合并,但合并的公司,如果一方或雙方為股份有限公司時,那么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因合并而新設的公司,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才行。 公司法對公司合并是否有種類限制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公司法對公司合并、分立以專章規(guī)定,不同于原《股份有限公司規(guī)范意見》和《有限責任公司意見》分別就此作出規(guī)定 二、公司分立的形式: (1)新設分立,是指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全部資產分割為兩個部分以上,另新社兩個以上公司; (2)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將其財產或營業(yè)的一部分分離出去設立一個或數個新的公司,原公司繼續(xù)存在。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以上是91開業(yè)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法人的合并與分立概念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