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是一種個人所得稅的優(yōu)惠方法,如果不適用于該方法,會直接計入個人的當期所得稅征收個稅,那么問題來了,哪些情況不適用于股權激勵的優(yōu)惠計稅方法呢,上海公司注冊網小編已經為大家總結了這方面的問題,讓我們一起來看下方文章吧。 股權激勵的優(yōu)惠計稅方法不適于于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權激勵所得,不適用本通知規(guī)定的優(yōu)惠計稅方法,直接計入個人當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1.除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之外的集團公司、非上市公司員工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2.公司上市之前設立股權激勵計劃,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3.上市公司未按照本通知第六條規(guī)定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備有關資料的。 依據:國稅函〔2009〕46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